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宁波市沪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73号)
刘勇、徐斌、耿明光、孔祥峰、吴宝华:
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宁波市沪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宁波市沪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宁波市沪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刘勇(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1300010010)、徐斌(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012027)、耿明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1300030008)、孔祥峰(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1300040011)、吴宝华(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100060007)。
三、宁波市沪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刘勇;办公场所为宁波市江东区兴宁巷11号(1-1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四、宁波市沪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