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商〔2009〕257号)
宁波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甬价管〔2009〕85号)悉。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考虑你市供水设施建设需要和目前我省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建议你市本次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分步实施。
二、第一步调整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以及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分档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自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下一步价格调整水平和出台时间由你市酌情确定。
三、请你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1.宁波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2.宁波市区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分档收费标准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宁波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分 类
| 到户价
| 其中: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城市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一)“一户一表”用户
|
1、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17立方米及以下)
| 2.75
| 2.10
| 0.65
|
2、第二级水量(每户每月18~30
立方米)
| 4.43
| 3.78
| 0.65
|
3、第三级水量(每户每月31立方
米及以上)
| 5.90
| 5.25
| 0.65
|
(二)非“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
| 2.75
| 2.10
| 0.65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5.30
| 3.50
| 1.80
|
其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
| 6.10
| 3.50
| 2.60
|
三、特种用水
| 10.80
| 9.00
| 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