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突出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建设单位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所属工地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于12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至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租厂房的业主要督促承租企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月29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察组赴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对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行动方案,会同建设、公安、工会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对建筑工地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必须直接与建筑工地各班组长和员工代表进行核实,并要求其签名确认,并认真检查建筑工地建立人员登记制度、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情况。
第四阶段: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月30日至2010年2月5日)
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对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市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和总工会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各责任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