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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申请认定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填写《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有关产品鉴定(评审)证书和量化指标的证明材料一式10份。市本级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开发区、高新园区管委会审查盖章,县(市、区)所属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征得同级财政(地税)、国税部门同意后盖章,报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认定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认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结果报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四)经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季报、年报制度。在每季第一个月15日和每年1月底之前,各县(市、区)的企业将其上季度、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经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直企业直接报市科技局。

  (六)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其中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公告取消其资格。

  (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优惠政策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法〔2008〕116号)中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究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究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经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后,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三)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属本级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属市辖区的,按市属企业奖励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属县(市)的,可由各县(市)参照市本级政策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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