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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政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在衢州市内注册的企业。必须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并且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衢州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二、认定程序

  (一)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审查认定工作。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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