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会员代表人应当向行业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不满200个的召开会员大会,超过200个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按会员数组成若干个会员小组,各组由会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数须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通过:
(一)修改章程;
(二)会员除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的选举及罢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中小经济主体所占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1/3。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
理事人数超过50个的,可以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