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组建,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根据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依法履行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第二章 登记
第七条 全市性的行业协会或者跨县(市、区)的行业协会,由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职责。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由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类型设立。
同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或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县(市、区),可以由该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
逐步引入竞争机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重复设立相同的行业协会。鼓励全国性和全省性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落户衢州,并享受我市行业协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同行业会员数不少于该行业单位总数的20%或会员企业的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第十条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行业特征;
(二)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的行业协会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四)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