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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衢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登记、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从事同一行业的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依法登记为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增强行业与政府、企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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