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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全面推进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要求。切实把执法与服务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五严五宽”的执法原则,即:对主观故意违法的从严,无主观故意的从宽;对经济和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从严,危害轻微的从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从严,社会影响较小的从宽;对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从严,初次违法的从宽;对危及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从严,一般的违法行为从宽。

  对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记录诚信信息,并责令改正,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1、首次超范围经营有证据证明不超过30日,超范围经营的品种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的项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主动改正的;
  2、企业不规范使用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一般性违法行为;
  3、首次未悬挂营业执照及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4、企业未在限期内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营者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予以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生产型科研型企业已经具备开业条件,已向工商部门申请,正在办理登记手续,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不含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但开业未超过10日的行为;
  2、利用自身经营场所,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在广告语中用词不当,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一般性违法案件;
  3、商标许可使用中,未及时办理许可备案手续的;
  4、违法行为人能自行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行为;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特别是坑农害农、危及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经营案件;
  2、食品安全违法经营案件;
  3、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
  4、商业贿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5、传销、合同欺诈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十八)加强对违法当事人的行政指导。切实克服“以罚代管”的现象,注重教育预防和提前警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采取引导、说服、劝告、警示、建议、鼓励等行政指导方式,向监管对象说明违法事实,分析违法行为的成因、危害后果,提出预防违法经营的措施,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避免企业因违法而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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