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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七条 评选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的原则,由重庆市外国专家局每年下发申报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通知。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重庆市外国专家局对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市引智联席单位及有关专家成立“三峡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经评审符合表彰条件的外国专家,由重庆市外国专家局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书面通知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在未收到重庆市外国专家局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情况。

  第十条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荣获“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行授奖仪式,为其颁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第十一条 “三峡友谊奖”的表彰名额每年不超过10名。

  第十二条 奖励外国专家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奖励的实际预算核拨。

  第十三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可以进行宣传和报道,但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外国专家本人以及重庆市外国专家局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重庆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十四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重庆市外国专家局将择优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十五条 已获得“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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