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艾滋病实验室网络建设的通知
(冀卫疾控〔2009〕50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卫疾控发〔1997〕第28号)、省卫生厅《河北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冀卫防字〔1998〕第20号)和《关于加快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冀卫疾控字〔2001〕第45号),我省HIV抗体初筛实验室网络建设按照分“三步”走的原则,已经完成了市级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中心实验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市采供血机构、部分“三级甲等”和部分上等级医疗机构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建立和资格认证。但是,大部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尤其是县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未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部分医院在未获得艾滋病抗体检测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在实验室质量控制、生物安全乃至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很大隐患。根据《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第218号)和《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冀政办〔2006〕10号)等文件规定,针对加强医疗机构艾滋病实验室网络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我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提高检测质量、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实现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提出在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目标。
二、已经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尚未申报验收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
三、对尚未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采供血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在2010年底以前完成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建设,并通过验收。
四、加强对获得资质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和质量考核,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保证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省卫生厅将从2009年11月开始,对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将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