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并下达核准通知。
3、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督促检查。
4、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验收,省商务厅、财政厅验收合格后按标准下拨项目补助资金。
配送体系项目验收标准另发。
五、销售网点、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凡在我省取得中标资格的45家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22家太阳能中标企业、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和报废车辆回收企业(以下简称承办企业)均可以申报。
2、上述承办企业申报的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必须是该企业下属备案网点并具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实绩(以网上数据为准),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网点必须有下乡产品销售实绩,报废车辆回收网点必须有报废车辆回收实绩;售后服务网点必须隶属于该企业或与该企业有正式合同和紧密的业务关系。
3、销售业绩在本地区位居前列、销售网点较多、没有不良记录和消费者零投诉的承办企业在确定项目时优先考虑。
4、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资料
由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三)申报、验收程序
1、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项目申报、验收办法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并向承办企业公布。
2、承办企业向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3、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项目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4、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省财政厅按标准下拨项目补助资金。
六、有关要求
1、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于2009年11月20日以前将本地“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申报、验收办法”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2、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于2009年11月30日以前将本地确定的“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行文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填写附件3),配送体系项目材料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核(附件2)。
3、2009年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