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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黔商发[2009]128号)


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43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商建发[2009]419号)精神,健全我省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开拓农村市场,拉动农村消费,现将贵州省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支持方向
  为推进我省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规范下乡产品流通渠道,确保下乡产品质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农民的水平,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商建发[2009]419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430号)精神,商务部、财政部将对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太阳能中标企业、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企业和报废车辆回收企业销售网点、配送体系、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资金支持原则、范围和标准
  1、资金支持原则:重点支持经营地点在乡(镇)、村特别是非县(市、区)所在地乡(镇)、村的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和报废车辆回收网点、下乡产品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改造,支持配送体系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2、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经营地点在市(州、地)范围内的下乡产品企业配送中心按照每个配送中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申报的配送中心项目数量每个市、州、地1个,补助资金50万元。下乡产品配送中心项目由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推荐,省商务厅、财政厅评审确定。
  (2)、对经营地点在乡(镇)、村特别是非县(市、区)所在地乡(镇)、村的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和报废车辆回收网点按照每个网点0.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企业据实申报,同一个销售网点不得通过不同企业重复申报。各市、州、地按照工作业绩分配的项目资金确定销售网点项目数量,其中: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项目数量占70%、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和报废车辆回收网点数量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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