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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课题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6、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课题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行申请课题验收。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课题,由市科技局保密办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认定和调整。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将验收的课题录入结题课题库。对课题验收不通过的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记录,作为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的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主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课题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的课题,市科技局将不再受理其课题责任人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课题,并不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课题。

  第二十五条 对提供验收材料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课题依托单位,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课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课题验收过程中,课题验收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计划课题验收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课题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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