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课题验收以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课题验收其他材料,对课题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是否到位以及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研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写出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课题主管单位、市科技局课题主管业务处(单位)在授理课题验收申请时,应对照课题任务合同书,对课题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课题验收材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审查;在课题验收材料归档时,应对验收证书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八条 课题验收专家在进行验收工作时,认真审阅课题全部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课题评价意见,并对验收意见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被验收课题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秘密。
验收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课题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课题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指标进行评价;管理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课题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意见。
课题的任务和指标已完成任务合同约定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任务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的;
4、超过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5、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课题经费审查或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