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课题验收主持单位按照验收大纲组织课题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
6、课题依托单位办理验收证书手续,验收材料归档。
验收材料归档采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并行的方式。
书面材料报送:课题依托单位在课题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后的20日内,将《石家庄市科技计划课题验收证书》报课题主管单位,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处(单位)审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处(单位)须在接到验收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交市科技局计划处加盖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课题验收专用章。
市科技局课题主管业务处(单位)和计划处各存档一套验收材料的纸质文件。
电子数据上传:非涉密课题,课题承担单位须同时将验收证书的电子数据上传到石家庄市科技计划课题验收数据库;涉密课题不得从网上传送数据,由课题依托单位刻录数据光盘,与书面验收材料一并送达市科技局课题主管业务处(单位),由课题主管业务处(单位)负责将验收证书的电子数据导入课题验收数据库。未按要求传入验收课题数据库的课题,不予办理验收证书手续。
第十二条 课题依托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石家庄市科技计划课题验收申请表;
2、课题验收大纲;
3、课题任务合同书;
4、课题工作总结;
5、课题技术报告(软科学课题提供研究报告);
6、课题经费使用审查报告或经费审计报告;
7、与课题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情况、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8、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经市科技局批复同意调整课题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重点课题应出具经费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经费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一般课题应出具经费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使用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课题任务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真实反映财政补助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由多家单位参与完成的课题需附各参加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