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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鲁价费函〔2009〕74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请将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转为正式标准的函》(鲁国土资字[2009]40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负责地籍档案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地籍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复制以及为确定土地权属、解决土地纠纷等需要出具有关证明的服务等,可收取地籍档案信息咨询服务费。
  二、地籍档案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查询费: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的,单位每宗次100元;个人每宗次20元。查询其它有关地籍档案资料每卷次150元。农村农民查询自家宅基地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不得收取查询费。
  (二)证明费(含查询费):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资料的,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
  (三)成果利用费:
  1、计算机数字化制图。大比例尺地籍图(1:500~1:2000)100元/幅(黑白色),150元/幅(彩色);土地利用现状图(1:5000~1:10000)150元/幅(黑白色),200元/幅(彩色)。
  2、图件复制。大比例尺地籍图(1:500~1:2000)80元/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5000~1:10000)100元/幅。
  3、四等(D级GPS)地籍控制点500元/点;E级GPS点(Ⅰ、Ⅱ级导线点)200元/点;界址点50元/点。
  三、公、检、法及纪委、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为办案需要利用土地档案免收信息咨询服务费。
  四、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单位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原则以及价格投诉电话等,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部门和社会监督。各收费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书面报送省及当地物价部门。
  五、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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