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诚信和充分授权、集中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实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办结时间、办事项目“七公开”。各进驻部门及各分中心要按照中心“一站办理”的审批运行方式,改革内部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创新管理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
1、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它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中心及分中心由窗口集中受理。进驻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登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2)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等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登记、备案手续等;(3)为公民办理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许可证、资格证及其它有关证件;(4)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应进入中心办理的其它公共服务项目。凡进入大厅的事项,按照办理流程,需要各类中介和社会服务机构相应进驻的要整体进驻,确保办事环节顺畅、办事链条完整。同时,各部门对进驻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单位另行受理,杜绝体外循环和受而不办及明进暗不进的现象的发生。
2、政府各部门进驻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三集中、三到位”制度:即:各部门在内设机构职数不变的情况下,把所有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行政服务科”集中,该科室整建制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各部门把所有政务公开内容向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各部门进驻中心行政服务事项落实到位,政务公开内容落实到位,各部门对行政服务科授权到位。
3、各部门领导依法要对其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权限进行委托授权,明确要求窗口对受理事项的即办件、补办件行使审批决定权,对受理事项的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行使预审处置权,对联合办理的事项行使参与审批权,对急需办理的事项行使先审批再报告的特别处置权,对不属窗口受理的事项具有协调答复告知义务。
4、为提高办事服务效率,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使用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以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不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市内的审批批文,服务窗口统一使用部门审批专用章,与部门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对发往市外和上报的审批批文必须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行政印章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凭审批窗口审批专用章和签发的意见即到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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