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建立工程项目数据库,与企业资质、执业人员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的及时联通,实施全过程、全方位闭合管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严肃查处中标企业不履行合同及投标承诺,随意变更施工现场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重点工程和企业的监管,进一步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对施工企业进行动态监管,设置安全监督巡查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行为和实物状态进行检查,做到安全监管,工程到人,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月报表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向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对当年竣工的项目,要逐项逐月排定工期,锁定目标,抓紧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具体后评价工作由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县区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廉政责任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廉政保证书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廉政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导致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骗、贪污、瞒报、冒领建设项目资金等行为的,或在审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县区和部门,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擅自改变规划审批、设计及概算审批、违法违规招投标、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