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今后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投资额较大的项目;
(五)建设单位需要委托评价的项目;
(六)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管理架构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委托人委托的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八条 后评价业务通过招标方式或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
第九条 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法人,需要编制《项目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1),并配合评价机构开展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必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评价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评价任务,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应成为编制有关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委托评价的项目由委托单位承担评价费用。其他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区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