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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定西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国家、省上下达我市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市县区财政资金及市县区承贷承还的各类银行贷款资金。

  本办法所称投资建设,是指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已完成建设任务或竣工投产并经验收,运行一定时间之后所进行的评价。评价采用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职责是:选择后评价项目,制订后评价年度计划,监督和指导项目后评价工作;通过后评价工作,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后评价项目选择的范围: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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