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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6.7.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确定Ⅳ级响应终止,报告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
  6.8 信息发布
  6.8.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8.2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省防办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发布,震情灾情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灾情及灾害救助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8.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8.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
  6.8.5 地方信息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地方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地方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9 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其他突发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春期间灾民往往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各级政府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7.1.1 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级民政部门在10月2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县的灾情统计表。
  7.1.2 省民政厅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春期间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7.1.4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申请救灾资金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国家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省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救助卡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款。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困难。
  7.1.9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害减免政策,粮食部门应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将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申请救灾资金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中央和省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更新及管理
  8.2.1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就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后报省政府。
  8.2.2 各市、县(市、区)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编制或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减灾委办公室、省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3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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