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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根据上级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要求2009年在全国10%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精神,以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使农村老年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和百姓能接受、财政能承受”的基本原则,在平远县、梅县实施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9月在我市各县(市、区)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末参保人数达30万人, 2010年参保人数达应参保人数的60%, 2011年参保人数达应参保人数的90%, 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年满16周岁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具有梅州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制度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三)费用筹措机制。

  采用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00%-300%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现缴费的月标准在25-75元之间,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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