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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的通知


  第十二条 承保出单方式

  一、市民政局代表市政府为投保方执行落实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开展承保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农业局、各镇村积极配合,如提供必要的行政村信息,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具投保单(行政村负责人签名),核实参保农户清单等工作。

  二、人保财险梅州市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各县(市、区)政府民政、农业等部门协助提供的行政村信息、投保单和农户清单,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签单承保工作。投保单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农户自负部分)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及发票。

  第十三条 运作方式

  一、每一保险年度期末,根据全市农房保险试运行情况,保险人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可对协议条款(如费率等)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二、保险人承保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虚拟)、以丰补歉、自负盈亏”。

  三、保险人必须按照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使用专门的险种代码和条款,以便监督检查和信息统计。

  第十四条 争议处置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镇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此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梅市府〔2009〕6号文终止执行。

  附件:
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一、Ⅰ级倒塌或损毁

  (一)一面墙壁1/3面积以上(含1/3,以下同)倒塌,另一面1/4面积以上倒塌;

  (二)1/4以上屋顶坍塌;

  (三)1/4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4面积以上,同时1/5以上屋顶坍塌;

  (五)墙基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二、Ⅱ级倒塌或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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