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09)69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支持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事务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是指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内的联合性协会、专业性协会和行业性协会。
第三条 (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 (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