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初审本市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
第八条 旅行卡适用范围:
目前,APEC商务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7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九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本市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章 申办单位资格及职责
第十条 申办单位系指市政府外办确定的具备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APEC商务旅行的初审、报批、使用监管和收缴工作,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及管辖范围:
(一)申办单位: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管辖范围: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和区县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办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办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政府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规模、效益、利税、进出口等情况,为“实力强、信誉好、需求大”的外向型企业相关人员申请办理商务旅行卡。(四)各申办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承办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责。
第五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旅行卡,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