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简称“企业实体”)。
(四)依据淄银发〔2009〕67号文件中已纳入名单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自主创业企业。
(五)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除具备(一)项条件,还应具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时间在2008年7月30日以后,且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创业企业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创业企业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三、享受税收和创业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的认定程序及报送的资料
(一)创业者创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应向市、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淄博市创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是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和《居民身份证》;城镇新成长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
二是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
三是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
四是军队退役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役证》、《居民身份证》。
五是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
以上人员均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及其他资料。
(二)进创业园创业的除提供相关证件外,由所在创业园(区、街)出具证明。
(三)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淄博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是《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二是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三是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四是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五是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六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和缴费一览表及复印件;七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表3);八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经市、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合格后,颁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