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审时间:年审的实际时间。
3.受扶助年度:为开始享受特别扶助的年度。
4.年审结果:分年审符合和年审退出两种情况。经过年审继续享受本年度特别扶助的在年审结果中填写“符合”,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填写“退出”。
5.对象本人签名:本人在的由本人签名,本人不在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核查人员签字。
6.核查人员签字:分别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区(县)三级人员各1人签字。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一式一份,由区(县)人口计生委留存。
四、《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该表按照新进入对象、年审符合对象、年审退出对象及下一年度摸底对象分别填写。每一行登记一个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在花名最后一页盖章。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表四.1
1.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填写特别扶助对象花名,计算填写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特别扶助对象合计数。
2.具体项目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中的信息填写,户口性质:填写“非农业”或“农业”。
3.“是否为奖扶对象”:如果不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填“否”;如果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则分三种情况填写,即“08年为奖扶对象”、“09年为奖扶对象”、“08和09年均为奖扶对象”。
4.填写页码。
5.填报人、填报时间: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如实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章。
6.《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上报所属街道(乡、镇)计生办,一份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留存备案。
(二)街道(乡、镇)填写表四.2,并以电子版形式录入、汇总上报
1.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顺序填写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特别扶助对象花名,计算填写本街道(乡、镇)特别扶助对象合计数。
2.具体项目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中的信息填写,户口性质:填写“非农业”或“农业”。
3.“是否为奖扶对象”:如果不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填“否”;如果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则分三种情况填写,即“08年为奖扶对象”、“09年为奖扶对象”、“08和09年均为奖扶对象”。
4.填写页码。
5.填报人、填报时间:街道(乡、镇)如实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由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并盖本街道(乡、镇)公章。
6.《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上报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同时上报电子版花名),一份本街道(乡、镇)计生办留存备案。
(三)区(县)填写表四.3,并以电子版形式汇总上报
1.以区(县)为单位,顺序填写街道(乡、镇)特别扶助对象花名,计算填写本区(县)特别扶助对象合计数。
2.具体项目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中的信息填写,户口性质:填写“非农业”或“农业”。
3.“是否为奖扶对象”:如果不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填“否”;如果是从奖扶对象转入的,则分三种情况填写,即“08年为奖扶对象”、“09年为奖扶对象”、“08和09年均为奖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