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变动年月:据实填写。
配偶已死亡或已离异的不再填写配偶信息。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作为特别扶助对象填写此表。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子女是1991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按照《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的编号填写,不能空填;1991年6月1日以前出生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编码栏用斜线表示。
7.伤残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个人账户建立日期:按建立账户实际时间填写。
8.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含合法收养):指该夫妻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分性别进行填写。
9.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情况(含合法收养):
孩次:按照夫妻曾生子女及收养子女的年龄大小依次排序;
姓名、出生年月、伤残年月:据实填写;
与子女关系:据实填写以下五种1、本人与配偶亲生 2、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 3、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 4、收养 5、本人亲生、无配偶
10.“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型”、“残疾等级”:根据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据实填写,有多种残疾的填写等级最严重的一种类型。
11.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填写审议意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盖公章。
12.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填写初审意见,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13.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意见,区县人口计生委主任签字,并盖公章。
14.本人签字:申报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本人签字;
调查员签字:两名调查人员签字;
初审人签字:乡(镇、街道)计生办两名初审人员签字;
复核人签字:区县人口计生委两名复核人员签字。
《申报表》一式三份,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区(县)各留存一份。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填写的《申报表》一式三份,逐级审批;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只填写一份《申报表》(不需盖章),作为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摸底登记。
二、《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据《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评议。会议应对每一个新增对象和每一个退出对象的条件进行审议,并按照《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的项目填写相应内容。评议结论要注明特别扶助对象的姓名,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均要在表下方“与会人员签名”处签名。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应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至少5人参加评议。
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的《评议表》一式两份,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特别扶助对象本人档案各留存一份。
三、《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
1.年度:为年审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