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工作在每年2月15日前完成。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评议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退出汇总表》)、《花名册》、《汇总表》,连同《评议表》、《退出审批表》、退出对象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三)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区县人口计生委对街道(乡镇)计生办上报的《评议表》、《退出汇总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花名册》、《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对于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特别扶助对象,区县人口计生委在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的《退出审批表》、《年审表》中签署意见,并填写《花名册》、《汇总表》、《退出汇总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退出汇总表》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年审的程序是否完备;②资格退出确认的准确性。抽查中有异议的,市人口计生委将责成区县人口计生委改正或重新认定。此项工作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填写《汇总表》、《退出汇总表》,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户口迁移对象的审核确认
户口迁移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关于户口迁移的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26号)执行。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
一、《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每张表只填一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填写本表的特别扶助对象以下均称为“本人”。
1.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据实填写。
2.户籍地址:按照本人户籍地填写家庭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现居住地址:按照本人现居住地填写家庭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3.联系电话:能与本人直接联系的电话。没有填“无”。
4.本人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按照户口簿上本人信息填写;
公民身份号码:按照身份证上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如调查对象没有或丢失身份证,可到当地派出所查阅其身份号码;
婚姻状况:按照本人婚姻现状据实填写(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异、其他);
婚姻变动年月:按照本人最后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填写。
5.配偶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状况:按照户口簿上配偶信息填写;
公民身份号码:按照身份证上公民身份号码填写;
婚姻状况:按照配偶婚姻现状填写“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异”、“其他”六种情况之一。填写“其他”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