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时间为上年8月1日至当年1月15日。
(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评议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上门核实。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与现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联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疑义的,应与有关部门联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不少于5人的社区村(居)民代表评议会,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由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按上述程序办理。经过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并退回申报材料。
此项工作在每年2月15日前完成。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报表》、《评议表》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办事处主管主任或主管乡镇长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花名册》、《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将《申报表》、《评议表》连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于审核中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退回有关材料,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四)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区县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申报表》、《评议表》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于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对于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特别扶助对象,区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区县人口计生委填写《花名册》、《汇总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②资格确认的准确性。抽查中有异议的,市人口计生委将责成区县人口计生委改正或重新认定。此项工作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填写《汇总表》,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已享受对象的资格年审程序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评议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与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见面,并对其户口、婚姻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复核。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与现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联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不少于5人的村(居)民代表评议会,对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的资格进行审议。
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评议表》、《花名册》和《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并在《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退出对象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年审通过的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花名册》,上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再婚后子女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要重新填写《申报表》和《评议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