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偶或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证明的;
(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相关部门无当年档案记录查找不到其档案材料的。
(二)关于再婚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问题
1、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离异或丧偶的,未再婚前继续享受特别扶助。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或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中止享受特别扶助。此对夫妻又离异的,原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符合条件的重新申请。
2、子女三级以上残疾还未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或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在本人年满49周岁时,可以单方申请特别扶助。再婚后生育子女或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3、再婚夫妻双方累计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现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其亲生父(母)及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符合条件的均享受特别扶助。
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现其中一个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其亲生父(母)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继(母)父不享受特别扶助。三级以上残疾子女的亲生父(母)与健康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婚后合法生育的第二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初次生育的一方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另一方不享受。初次生育一方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夫妻双方均不享受特别扶助。
5、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现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另一个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该对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三)关于子女收养及解除问题
1、夫妻合法收养子女后,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该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此对夫妻无其他子女的,双方可以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合法生育子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该夫妻不享受特别扶助。
2、合法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养父母子女数。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该子女是否达三级以上残疾,养父母不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合法生育子女,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亲生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印发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及《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特制定此工作程序。
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扶助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子女伤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3张一寸免冠近照。复印件可以由本人提供,也可以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复印。本人要在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并签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经办人审核无误后也要在复印件的“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处签名。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