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子女或子女不再符合条件的
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离异或丧偶的特别扶助对象单方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三级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经治疗痊愈或伤残级别不够三级以上的,自治愈或经市残联指定医疗机构重新鉴定并确认为三级以下级别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三级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自确认子女死亡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退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经本人申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转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三) 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
自特别扶助对象死亡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其配偶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
(四) 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
自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本市户籍一方继续享受。
(五)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
审批错误、婚姻生育情况不实等,自发现当年退出特别扶助。
三、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需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残疾情况等);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其独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
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的户口簿,现已分户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2、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
3、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需提交外省市出具的社区居(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
四、关于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特殊情况
(一)关于《结婚证》、《离婚证》丢失的问题
1、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的,凭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
2、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并提供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级证明及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