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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的通知

  (四)“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的确定
  1、合法收养子女视同合法生育子女,计入特别扶助申请对象子女数。
  2、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指夫妻累计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并在生育前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6月1日《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双方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结婚、期间未与他人有过婚姻或生育行为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3、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指收养子女的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子女的,应通过户口登记能证明已形成事实父(母)子(女)关系。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并户口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指,1973年以来该对夫妻没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生育或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均有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证明。
  界定夫妻生育(或收养)子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本市计划生育(或收养)相关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生育(或收养)子女时本市尚没有政策文件依据的,以其后北京市第一个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应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条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其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有关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下同)”的确定
  现存活的独生子女因病或因伤致残,经市残联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残疾级别以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标注的残疾等级为准。
  二、关于终止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确认原则
  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人员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户口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
  (一)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
  离异或丧偶,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含合法收养,下同)或有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抚养教育关系”是指夫妻离异时,法律判决或双方协议子女由其父(母)抚养,父(母)再婚时,该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继母(父)与该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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