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9〕38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1号)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 年 1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 49 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 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现就上述条件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一)“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确定
1、 以本人户口簿标注为“北京市”为准。
2、 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本市一方符合条件的可以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3、 因迁移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确定
1、有配偶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女方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不论男方何年出生,双方均享受特别扶助。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不论男方何年出生,双方均不享受特别扶助。出生年月以女方身份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或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女方年满49周岁”的确定
1、有配偶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女方应年满49周岁,男方不受年龄限制。自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下一年度开始发放。“49周岁下一年度”的界定,即当事人享受特别扶助的前一年12月31日前度过了49周岁的生日。(如,女方1959年1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该夫妻自2009年1月1日起领取。)
女方超过49周岁后独生子女达三级以上残疾的,以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确认独生子女残疾级别的下一年度为起点发放。
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应年满49周岁申请特别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