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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载明具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广东省××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范围并写入章程,可包括如下内容】: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并写入章程。必须载明: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XX省籍(或××省××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或广东省××市)投资兴办,(或由本省××市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市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异地商会允许其他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会的,应将其作为团体会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团体会员入会资格、会费标准及各项会议的表决权并写入章程,必须载明: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须具体载明该机构名称】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 )××××××××××××。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异地商会允许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的,应将聘请商会顾问及名誉职务的资格及程序写入章程,必须载明: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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