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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项目

工作任务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四、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地市级城市考核监测点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两个以上监测点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市环保局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Ш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Ш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市环保局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市建设局

市环保局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市环保局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环保行政部门提供证明)

市环保局

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



  龙岩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项目

工作任务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市卫生局

区卫生局

2、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卫生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市卫生局

市旅游局、市交通局、龙岩铁路建设办、南昌铁路局龙岩车务段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区政府

市文化局

4、自来水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市建设局

市、区卫生局

六、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区政府

市爱卫办、市财政局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市农业局

市爱卫办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区政府

市疾控中心

4、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区政府

市爱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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