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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教〔2009〕214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9月8日上午,省政府召开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省长蒋巨峰传达了温家宝总理9月7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做好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会议精神,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要求,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意识

  目前,全球甲型H1N1流感疫情出现快速上升趋势,随着进入秋冬季,我国本土病例持续增多,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防控工作面临新的严峻形势。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我省部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学校陆续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截止9月8日11:00,我厅收到成都、绵阳、自贡、乐山4市报告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共107例,涉及1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7所大中小学。学校发生的聚集性甲型H1N1流感疫情,如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严重影响甲型H1N1流感整体防控工作,影响师生身心健康,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稳定。对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高度重视,克服麻痹思想,采取严密措施加以防控。

  二、落实防控责任,层层签订甲型H1N1流感防控责任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幼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制。省教育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要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托幼机构(含民办、集体办、部门办)、民办学校以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与县(市、区)教育局或市(州)教育局签订防控责任书;市属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与市教育局签订防控责任书;部属、省属高校和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含部门办高校)与省教育厅签订防控责任书。各市(州)教育局要在9月12日前将签订责任书的情况报省教育厅办公室(电话028-86113375、传真028-86114807,86115282)。

  三、实施严格的晨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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