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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高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高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高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高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高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十二)人事类:纳入高校管理的教职工人事档案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1996)14号)执行。
  高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增设相应类目。
  第十八条 高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科研课题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鉴定、结题(项)和竣工验收。
  学校各部门、各院系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学校档案机构专职档案人员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对纸质和非纸质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以及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其中,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二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四川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委厅[2007]26号)的要求,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六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四)学生类档案应当在档案材料形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五)重大活动档案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二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
  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三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对已经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四条 高校档案由学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时,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高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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