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多校区管理的高校、高校附属单位(包括附属医院、校办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档案分室。
独立学院的档案工作由学院自行负责,接受高校档案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业务管理部门,对全校档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高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高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档案工作,对档案分室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征集、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高校的各类档案资料;
(五)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和校史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六)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七)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八)开展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利用档案和校史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其文化教育功能;
(十)开展国内外档案管理、校史工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应积极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 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统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为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各部门、各院系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兼职档案人员应在岗位职责中明确其档案管理任务。
高校专兼职档案人员均列入学校事业编制。专职档案人员编制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三条 高校档案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四条 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高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高校对档案人员中的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专项补助。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高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高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高等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高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入校前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按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川教[2007]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
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
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重大建设项目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川档发[2008]4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