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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教〔2009〕204号)


各市州教育局、档案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档案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主管档案工作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施学校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学校档案机构和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和科学发展;
  (三)贯彻、执行学校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为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监督、检查学校档案工作,组织、开展学校档案工作评估。
  第七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川办函[2005]103号)及《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见附件)的要求,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八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尚未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的应尽快设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应当设立独立建制的档案馆,其内部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可独立建制,也可设立在校长办公室。
  高校可以成立由校长为主任委员、主管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咨询机构。
  第九条 需要特殊保管条件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档案分室单独保管。档案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接受高校档案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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