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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3)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1分):按计划推进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的,不扣分;沿岸1公里内修建尾矿库及在湿地保护区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的,沿溪两侧及河道内仍存在石材废渣废料乱堆滥放的,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4)保障生态用水(3分):督促辖区内水电站按期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不扣分;逾期未安装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查实水电站不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每次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五、考核程序

  9.各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流域整治目标和任务实施情况的自查,自查结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复核。

  10.各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辖区乡镇政府的考核核查,并形成本级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1.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市农业局牵头对养殖业污染整治、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等污染治理、生态农业建设情况予以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对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总量控制、饮用水源保护、石板材行业整治、工业污染防治和河流湿地功能保护情况予以考核,并配合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的考核;市环保局负责提出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水电站名单和时间要求,并负责做好在线监控终端的建设和联网监控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电站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技术指导;市经贸委负责督促相关水电站业主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牵头做好安装情况的考核工作,并配合环保部门对石板材行业整治情况的考核;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对矿山整治情况予以考核;市建设局牵头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情况予以考核;市水利局牵头对水电站服从生态用水调度情况、河道采砂整治情况予以考核;市林业局牵头对沿溪两岸造林绿化情况予以考核;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对河道、水库网箱养殖取缔情况予以考核。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监察局汇总后,于5月底前上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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