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认真做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提供服务,完善管理,尽量为他们排忧解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积极配合军转部门,做好退役金审核、发放以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等的迁移工作。
8、做好转业干部子女就学工作。要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学校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之外的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凭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积极协调有关学校落实转业干部子女就学问题。
9、做好军转干部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先培训、后上岗”和“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原则,把军转干部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精心计划,早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10、军转干部要理解、体谅地方党委、政府的困难,继续发扬我军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服从组织分配,支持地方做好安置工作。对安置对象自安置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不去报到的,档案退还部队。
11、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应于2009年9月底前发出报到通知,10月底基本结束。
附:莆田市2009年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安置功绩计分办法
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
附:
莆田市2009年营职以下军队转业
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安置功绩计分办法
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功绩计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组成。
一、基本分标准
1、职务:技术7级计50分,技术8级计45分,技术9级计40分,正营职(技术10级)计35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30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25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20分,排职(技术14级)计15分。任职(级)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2、军龄:按每年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算。
3、军衔:大校(文职3级)21分,上校(文职4级)18分,中校(文职5级)15分,少校(文职6级)12分,上尉(文职7级)9分,中尉(文职8级)6分,少尉(文职9级)3分。
二、加分标准
1、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含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奖励的主官),第一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2分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