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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采取措施,安置好随调家属

  1、随调家属原则上由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人事部门按原工作单位性质、经费来源负责安置,实行双向选择。

  2、选择自谋职业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1)基础补贴每人3万元。(2)工龄补贴每满1年补500元,并凭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门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安置费和保险费用属单位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3、自谋职业后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4、选择自谋职业,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又在市内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就业的,应收回一次性安置费,其工龄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

  5、2005年以前随调家属,凡属安置不到位或至今没有安置的(安置后不愿去或安置后又下岗的除外),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可参照2005年以后随调家属选择自谋职业发给安置费办法办理。

  6、随军家属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就业的,其爱人转业时,驻莆部队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人事部门,以便将该家属档案及关系转出本中心。

  四、加强领导,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1、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无条件及时接收军转干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转干部。

  2、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转干部。编制未满员或自然减员的首先应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转干部中选用。

  3、对团职军转干部继续采取带编带职数的办法安置。接收军转干部所需领导职数,由接收单位报组织、编制部门审批,在3年内实行单列,3年后纳入接收单位领导职数的编制中。所需处、科级非领导职数,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军转干部职级条件核增,实行单列管理。

  4、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多地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对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可以适当增加事业编制。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5、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转干部意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给予3年适应期。

  6、中央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要积极接收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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