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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具体办法如下:
  1、本市建筑业企业
  (1)本市企业在市区(主城区、新区)内施工的,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市级收费管理部门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8%缴纳安监费;于下一年度企业资质核查时,按企业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0.11%缴纳安监费(含省建筑业主管部门收取的安监费0.01%,下同)。
  (2)本市企业在郊县(含撤县改区)内施工的,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县级收费管理部门按合同额或结算额0.08%缴纳安监费;于下一年度企业资质核查时,向市级收费管理部门按企业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0.11%缴纳安监费。
  (3)本市企业在本省外市施工的,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外市收费管理部门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8%缴纳安监费;于下一年度企业资质核查时,向本市市级收费管理部门按企业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0.11%缴纳安监费。
  2、县属(含撤县改区,下同)建筑施工企业
  (1)县属企业在本区域内施工的,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本级收费管理部门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8%缴纳安监费;于下一年度企业资质核查时,按企业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0.11%缴纳安监费。
  (2)县属企业在市区(主城区、新区)内施工的,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市级收费管理部门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8%缴纳安监费;于下一年度企业资质核查时,向本级收费管理部门按企业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0.11%缴纳安监费。
  (3)县属企业在本省外市(或本市外县)施工的,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本省外市(或本市外县)收费管理部门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8%缴纳安监费;于下一年度企业资质核查时,向本级收费管理部门按企业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0.11%缴纳安监费。
  3、本省外市企业
  本省外市企业在本市施工的,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工程所在地所属的收费管理部门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8%缴纳安监费;于下一年度企业资质核查时,向机构所在地收费管理部门按企业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0.11%缴纳安监费。
  4、省外境外企业
  省外境外企业在本市施工的,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工程所在地所属的收费管理部门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9%缴纳安监费(含省建筑业主管部门收取的安监费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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