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房〔2009〕286号、宁财综〔2009〕829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建委、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下称通知)、《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补充说明的函》(苏价服函[200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主体
1、根据《通知》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市本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由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征收管理;市建委、市园林局、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配合征收单位做好征收工作。
2、实行县级财政体制的区、县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各设立一个收费主体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
3、各收费主体主管部门需填写《收费主体申报表》(见《通知》中的附件一)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并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范围
1、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征收范围:市建工局建筑安装管理处管理的建筑业企业;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建管站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市建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市建委装饰管理办公室管理的装饰装修、幕墙、门窗、劳务企业;市园林局管理的园林绿化、古建企业。
进入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
2、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征收范围:全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类企业。
进入本市(含主城区、撤县改区、新区)施工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
3、实行县级财政体制的区、县收费部门征收范围为各区、县所属建筑业企业及在所属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
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
贯彻《通知》精神,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19%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其中含省建筑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