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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附件8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 支出项目。(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 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五、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试点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9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
使用与采购配送试点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确定和使用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招标等情况,结合实际用药需要,试点过渡期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体,适当增加我省补充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中药饮片除外)和我省补充药品的具体采购品种,详见《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另行文)。其中,《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暂作为乡镇卫生院的补充药品;《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执行省医保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的规定),暂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充药品。中药饮片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采购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乡镇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
  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允许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补充药品,同样实行零差率销售。
  试点过渡期间,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招标等情况,确定全省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最高采购限价,其中包含配送费用。试点市、县(市)根据区域统一配送企业的招标情况,在最高采购限价内,确定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价格。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三、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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