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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 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 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09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 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 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 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 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四、组织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牵头抓总,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2. 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乡镇卫生院初审,县(市、区)卫生、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对于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3. 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4. 实行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5. 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6. 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7. 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乡镇卫生院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逐人落实,妥善安置。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7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2. 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详见《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
  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详见《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3)。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组织考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程序。
  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
  2.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对辖区内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5%,复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上报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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