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
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五、行政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执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在县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抄报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调查。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和指导督促乡镇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县级卫生部门。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5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
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制定本标准。
一、每个乡(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隶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
三、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农业户籍人口的1‰实行总量控制。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分类核定,平原地区按0.8-1.1‰配备,丘陵地区按0.9-1.3‰配备,山区按1.0-1.5‰配备(具体标准见附表)。
试点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所辖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可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统筹调剂使用:综合考虑城关镇交通便利以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辐射能力等因素,城关镇卫生院按规定标准下浮25%左右作为机动编制;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职能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左右核定编制;服务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编制。
四、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主要职能,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编制总额的20%-40%。
五、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乡镇卫生院配院长、副院长各1名,中心乡镇卫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长。
六、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后,必须在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七、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依据。
八、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并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九、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十、乡镇卫生院原有的机构编制标准如有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附表
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表地域类型
编制标准(‰)
平原
| 0.8-1.1
| 70001人以上
| 0.8
|
50001-70000人
| 0.9
|
30001-50000人
| 1.0
|
30000人以下
| 1.1
|
丘陵
| 0.9-1.3
| 50001人以上
| 0.9
|
40001-50000人
| 1.0
|
30001-40000人
| 1.1
|
20001-30000人
| 1.2
|
20000人以下
| 1.3
|
山区
| 1.0-1.5
| 50001人以上
| 1.0
|
40001-50000人
| 1.1
|
30001-40000人
| 1.2
|
20001-30000人
| 1.3
|
10001-20000人
| 1.4
|
10000人以下
| 1.5
|
注: 1. 城关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标准核定编制后,下浮25%左右作为机动。
2. 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10-20%。
3. 乡镇卫生院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编制的按10名配备。
附件6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