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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国办发[2008]33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国办发〔2008〕33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甘政办发〔2008〕81号)下发以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新疆发生“7·5”事件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少数民族群众出行、住宿、就业、招生等方面发生了违反民族平等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切实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维护我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于近期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件精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实际的民族方针和政策。实践证明,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完全符合中国国情,深受各族人民拥护,是实行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的生命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从党和国家兴衰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和谐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坚决预防和纠正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对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对贯彻落实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深入窗口单位、基层和社区了解真实情况,检查要全面深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落实。要注意掌握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把工作重心放在事前预防上,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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